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山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文化体育服务中心。
上诉人上海金山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上海金山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金山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金山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1元,减半收取1,830.50元,由上海金山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慧
审 判 员 马丽
代理审判员 陈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