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上海金山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3291号 原告:上海金山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3388号3幢。 法定代表人:季晓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9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上海良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2幢148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金山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良虎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山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上海金山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杨 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