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3291号
原告:上海金山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3388号3幢。
法定代表人:季晓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9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上海良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2幢148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金山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良虎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山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上海金山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杨 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