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长城家电有限公司

聊城大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莘县长城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2民初2070号
原告聊城大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长城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2019年6月11日,原告聊城大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和解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大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大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聊城大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晓辉
法官助理 叶传林 书 记 员 孙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