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2执188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09月14日生,住莘县。
被执行人:莘县长城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莘县长城家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6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莘县长城家电有限公司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5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莘县长城家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