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522诉前调书409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健康路金都花园小区3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长城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振兴街西段中心市场(宏盛购物广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段庄村,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莘县长城家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2年10月26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诉前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37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莘县金都花园小区中央空调供应商,与该小区的开发商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原告系金都花园小区业主。2020年,被告根据开发商的要求为原告购买的房产安装了中央空调内机,后被告资金紧张一直未安装空调外机。2021年4月,经原被告协商,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8370元用于采购空调外机,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公司实际控制人***转账支付借款本金,被告承诺很快就能还款。后被告一直未还款,在原告要求下,被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了借款用途和借款金额。此后原告曾多次督促被告还款,但被告一直拖欠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莘县长城家电有限公司自愿偿还原告***借款28370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偿还。
二、案件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被告莘县长城家电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