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2517号 原告: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4732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路6号数字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479565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6号1号楼2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5799199122。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回族,生于1969年1月21日,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园树巷4号2号楼2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59GQO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2日,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第三人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90元,减半收取8545元,由原告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郑长翯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