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某某聚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3民初1896号 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路6号数字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绍兴**聚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滨海工业区秋实路666号722-72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聚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任** 二○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