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冠县冠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525民初3554号 原告:冠县冠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红旗路与冠宜春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洋,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聊临路西路前街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路6号数字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冠县冠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华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聊城分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冠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于文洋,**公司聊城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聊城分公司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冠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冠华公司和**公司聊城分公司签订的《冠县城市中心(冠华国际大厦、红星***冠县商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请求判令**公司、**聊城分公司返还超付的工程款1705164.1元;3、请求**公司聊城分公司向冠华公司交付案涉工程资料;4、本案的诉讼费、担保费用由**公司、**公司聊城分公司承担。庭审时,冠华公司诉讼请求第二项的金额变更为260208.51元;第三项诉讼请求明确工程资料为:工程材料进场报告、材料质检报告、合格证、试验报告;第四项诉讼请求增加本案的鉴定费25000元由**公司、**公司聊城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冠华公司与**公司聊城分公司签订了《冠县城市中心(冠华国际大厦、红星***冠县商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为7576000元,其中甲供材为1931383元,合同签订后,**公司聊城分公司施工缓慢,自2021年11月,案涉项目监理机构聊城金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多次向**公司聊城分公司发出了监理通知单,要求其安排人员进场施工,但**公司始终未进场施工,2022年9月16日,冠华公司向**公司聊城分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公司聊城分公司3日内派人进场施工,2022年9月18日,**公司聊城分公司回函明确拒绝派人进场施工,根据案涉合同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的约定,已经达到解除案涉合同的条件,按照合同约定,冠华公司仅需支付**公司聊城分公司1128923.4元,但已支付2834087.5元,超付1705164.1元,现**公司聊城分公司拒绝解除合同和返还超付的工程款,**公司聊城分公司为**公司的分公司,应一并承担责任。庭审时冠华公司补充事实和理由:鉴定机构在鉴定时没有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违规将清单支架费用单独予以计算,金额合计137356.66元应当在鉴定结论中予以扣减,扣减后的数额应为2728817.88元,另根据双方合同专用部分12.4.1约定的付款流程本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应剩余5%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无息付清,故质保金应为136440.89元。冠华公司在现阶段应向**公司聊城分公司支付工程总价款为2592376.99元,冠华公司维修其所建工程共花费18498元,该部分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冠华公司已向**公司聊城分公司就本工程付款2834087.5元,综上所述冠华公司已超付工程款260208.51元。冠华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公司聊城分公司、**公司辩称,一、同意解除与冠华公司签订的《冠县城市中心(冠华国际大厦、红星***冠县商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二、驳回冠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1、冠华公司要求返还超付的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根据双方2022年4月7日签订的《冠华国际大厦、红星***工程付款及施工计划水1、5-14层、15-20层主管道、电5-14层、暖(除去酒店一层门厅)全部》的协议,截止到2022年8月15日**公司已经完成了双方补充协议中工程款支付3的工程量,截止到现在,冠华公司仍欠付工程款986687.21元,根本不存在其超付工程款的情况。因此该诉讼请求应依法驳回。2、冠华公司要求交付案涉工程的工程资料条件没有成就,不应予以支持。 本案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变更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 2018年5月,冠县冠华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冠县城市中心(冠华国际大厦、红星***冠县商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冠县城市中心(冠华国际大厦、冠华国际购物中心红星***冠县商场、冠华时代天街)安装工程。2、工程地点: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红旗路和冠宜春路交叉口。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4、资金来源:自筹。5、工程内容:三标段红星***冠县商场约29133.4㎡,冠华国际大厦±0.00以上部分面积约12529㎡,该标段面积合计约41662㎡;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内安装专业中的水、强弱电、暖三标段的安装专业、各种风险及配合总包单位竣工验收前的所有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_年_月_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_年_月_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柒佰伍拾柒万陆仟元整,(小写)7576000元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三标段30万元。1、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依据工程形象进度分批无息退还;签订合同、施工人员及材料进场后无息退还30%履约保证金,主体结构完工(一至四层)无息退还30%履约保证金,工程达到初验条件无息退还30%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无息退还10%履约保证金。……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具体期限: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2)合同价格5%的工程款。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施工过程中,部分工程量有所变更,冠华公司与**公司聊城分公司签订了“工程变更签证单”、“工程联系单”。 2022年4月7日,冠华公司与**公司聊城分公司又签订了“冠华国际大厦、红星***工程付款及施工计划[水1、5-14层、15-20层主管道,电5-14层,暖(除去酒店一层门厅)全部]”(以下简称施工计划):一、工程暂定价款统计1、合同总额:7576000元,扣除甲供材及太阳能1931383.03元,剩余5644616.97元;2、已付款:截止2021年5月22日已付款2084087.5元,支付至38%;3、扣除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电缆价款:1344124.22元;4、15-20层甲方装修队伍进行施工:暂按32万扣除;合计乙方剩余工程款数额为1896405.25元。按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甲方付至80%支付1517124.2元。二、工期及工程款支付1、采暖计划:1至20层管井和房间内分水器40天安装完;2、自来水计划:1至14层管井和房间内自来水30天安装完;3、电计划:5至14层配管、穿线、安装开关插座、安装箱体、安装灯具75天安装完;4、主电缆甲供,乙方负责20天穿线完成。以上工作穿插完,工程款支付如下:1、工人进场前支付30万元(备注:2022年春节前已支付工程款10万元,收到剩余20万元款后必须在三天内工人进场,用于支付前期材料费用,其中水7万元、电7万元、暖6万元);2、乙方瓷器及供水管道安装工作完成现场查验后两日内日付25万元(大写:贰拾伍万元);3、5至14层配电箱至户内箱电缆完成,楼层主箱芯完成、插座穿线完成,暖分项工程完成打压合格,以上两项工作完成现场查验后两日内支付工程款40万元(大写:肆拾万元);4、主电缆穿线完成现场查验后两日内支付工程款18万(大写:壹拾捌万元);5、室内吊顶内灯位线施工完成现场查验两日内支付工程款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6、以上安装工作全部完成三日内支付工程款28.71242万元(备注:含开关插座、灯具安装工作);7、剩余款项依据施工合同节点支付;8、备注:按以上顺序施工,甲供材料如供应不及时造成乙方误工,视为此项工作已完成,并支付此项工程款。 以上施工计划签订后,**公司聊城分公司继续进行了施工,在**公司聊城分公司提交的申请日期为2022年8月15日“冠县冠华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第二联:工程部)”中载明“截止上次累计实际支付2634087.5元”,“本次应支付400000元”,“情况说明”一栏中记载:“为了红星***冠县商场和冠华国际大厦水电暖安装工程总体进度目标的顺利实现,全力推动工程各项施工工序的加速开展,特申请此次拨款,根据甲乙双方于2022年4月7日签订的冠华国际大厦、红星***工程付款及施工计划,工程款支付3,此次申请的工程款用于5-14层配电箱至户内箱电缆完成,楼层主箱芯完成、插座穿线完成、暖分项完成打压合格施工所用的材料费人工费,以上施工内容于2022年8月15日完成,甲方、乙方、监理方已现场查勘”“总监理工程师意见处有***签字,工程部意见处有**的签名”。针对此次申请,冠华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公司聊城分公司实际支付200000元,**公司聊城分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在未全部施工完成的情况下停工。**公司聊城分公司陈述称因冠华公司未按照上述进度进行付款导致停工,而冠华公司认为,支付40万元的工程款是指的干完红星***和国际大厦的付款节点,但实际上**公司仅施工完国际大厦的付款节点就向冠华公司索要支付40万元工程款,本次鉴定报告中也未包含红星***的付款节点所涉及的工程。 本案诉讼中,冠华公司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本院委托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公司已经施工完毕的工程量及价款进行司法鉴定,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司法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冠县城市中心(冠华国际大厦、冠华国际购物中心红星***冠县商场、冠华时代天街)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施工内容的工程造价为2866174.54元。冠华公司支付司法鉴定费25000元。 对于鉴定意见,冠华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无论是招标文件还是合同中都明确约定了采用的是GB50500-2013《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安装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03《山东省市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相应的计算规则、解释、说明,执行2016《聊城市价目表》人工费省价和市价均按60元/工日计取。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出具的《山东省安装工程计价依据》第二部分,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第四章给排水管道安装。二、定额中有关问题的说明(二)定额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载明“(1)本章管道安装定额中均已包括了管道与管件安装,水压试验与消防冲洗……还包括了管卡(座)、托钩、管道吊(托)支架的制作安装及其除锈刷漆”。根据上述规定,在计算管道定额时,已经包含了管道支架的制作安装的费用,但是本鉴定报告中在已经计算了管道定额的基础上,仍然单独计算了“虹吸雨水系统、给排水系统”的管道支架的费用,故应当对该系统中的管道支架费用予以扣除。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冠华公司的异议出具答复说明:(1)、本工程招标文件第87页第一段第五行、第三段第一行均注明“执行【2011】3号文《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则》),《清单计价规则》中3.1.2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2)、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给排水及采暖管道工程量清单的工作内容中不包括管道支吊架,详见下图:……(3)、管道支吊架属于单独清单子目,详见下图:……。我方认为管道支架费用不应扣除。另外,该管道支架问题已在2023年6月2日的《关于冠华国际大厦红星***冠县商场水电安装(地上部分)工程5月24日鉴定造价争议的意见》中已经有过答复。冠华公司对于“回复”质证意见为:回复中提“GB50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计算规范》”并不在合同专用条款12.3.1计量原则的范围,不能作为出具鉴定结论的依据,合同约定的12.3.1计量原则里载明的《山东省安装工程计价依据》已明确说明,管道定额里包含了管道支架,故鉴定机构的回复不应被采纳。冠华公司表示不再申请鉴定人员出庭。 冠华公司已向**公司聊城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834087.5元。 冠华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通过诉服平台申请立案,其提出要求解除与**公司聊城分公司签订的《冠县城市中心(冠华国际大厦、红星***冠县商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公司、**公司聊城分公司向其返还超付的工程款等诉讼请求。**公司聊城分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通过诉服平台申请立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冠县城市中心(冠华国际大厦、红星***冠县商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冠华公司支付工程款等诉讼请求。双方在诉讼中均申请了对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分别缴纳了鉴定费25000元。 对于冠华公司主张的工程资料,**公司聊城分公司明确表示已经按照工程进度交付了冠华公司,该资料现在冠华公司处。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冠华公司、**公司聊城分公司双方签订的《冠县城市中心(冠华国际大厦、红星***冠县商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上述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且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量有所变更,故工程价款也随之有所增减,双方在2022年4月7日又签订了工程付款及施工计划,对于工程的付款节点及完成时间再一次进行了协商约定。案涉安装工程于2022年11月4日停工,现**公司聊城分公司与冠华公司均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冠县城市中心(冠华国际大厦、红星***冠县商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欠付的工程款,冠华公司鉴定意见中管道支架费用的问题提出异议,但鉴定机构已经按照其提出的异议进行了书面解答,并认为管道支架费用不应扣除,冠华公司虽有异议,未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对于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故冠华公司请求返还超付的工程款依据不足,无法得到支持。冠华公司支出的鉴定费由其自行承担。 关于冠华公司主张的工程资料,**公司聊城分公司称已经按照工程进度交付给冠华公司,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工程资料尚在**公司聊城分公司,冠华公司的该项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冠县冠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的《冠县城市中心(冠华国际大厦、红星***冠县商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二、驳回冠县冠华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冠县冠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