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3民初1896号
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路6号数字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绍兴**聚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滨海工业区秋实路666号722-72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聚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任**
二○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