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朝某某钼业有限公司、江苏久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017号
原告:朝***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二十家子镇兴隆岗村上黄组。
法定代表人:朱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男,辽宁吉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久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民主路181号(20-12)。
法定代表人:廖玉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健,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经理,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江苏久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11号419室。
法定代表人:秦笑梅,该公司经理。
原告朝***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久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江苏久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严冬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齐曼彤
书 记 员 李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