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17734号
原告:美丽华夏(武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625号金华大厦6层6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久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11号41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美丽华夏(武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久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向原告美丽华夏(武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原告美丽华夏(武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签收,但未按照要求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美丽华夏(武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 雷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