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2民初1907号
原告:江苏久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68299900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二贤夫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元疃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58461256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昊,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久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二贤夫子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久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