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6474号
原告:苏州宏镁防火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313859190X,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社区跃进村松厍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
被告:苏州市黄甫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51231315A,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金家坝社区同周路2148号。
法定代表人:***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宏镁防火板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黄甫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宏镁防火板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宏镁防火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宏镁防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4元,由原告苏州宏镁防火板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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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