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8民初1103号
原告:储全心,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年,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告:安徽省晟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经二路雍翠商城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MA2MYGTM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储全心与被告**年、安徽省晟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储全心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储全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储全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2元,减半收取计2536元,由原告储全心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