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晟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储全心、某某年、安徽省晟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8民初1103号 原告:储全心,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年,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告:安徽省晟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经二路雍翠商城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MA2MYGTM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储全心与被告**年、安徽省晟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储全心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储全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储全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2元,减半收取计2536元,由原告储全心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