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初699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0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潘利群。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负责人:贺力。
***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2022年6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变更赔偿额为10000元。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 松
审 判 员  黄大鹏
审 判 员  王时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杨 笑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