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36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更新,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3号京宝花园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马更新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4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更新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马更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粲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 菲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徐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