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2民初24836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 被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3号京宝花园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首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将原告房屋内全部出现缺陷及质量问题位置予以更换、修理,所产生全部相关费用(包括:维修费、装修费、清洁费、空气治理费、维修期间原告房屋租赁费)由被告承担;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房屋主体结构检测及房屋楼板施工质量检测产生的检测费用;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已付房价款的1%(即人民币26722.64元)及作为赔偿金(已付房价款的10%,即267226.4元),共计人民币293949.04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北京市通州区xxx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原告缴纳全部购房款(即2672264元)后居住至今,并于2019年6月3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2019年6月,原告发觉该房屋主体结构(天花板及部分承重墙)出现裂缝;原告认为房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及施工单位将墙皮铲除后,发现楼板存在多条裂缝等施工质量问题,遂开始协商解决更换、修理及赔偿事宜。2019年10月底,因即将进入供暖季,被告及施工单位多次承诺“该房屋符合国家、本市及相关行业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原告便同意被告及施工单位提出的“先维修,再协商赔偿”的处置方案:2019年11月被告在仅完成该房屋客厅及两间卧室的主体结构维修后便撤离,因该房屋卫生间、厨房及门厅主体结构亦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数次与被告及施工单位沟通,被告表示不再履行保修义务,不配合原告进行房屋质量检测亦拒绝向原告支付相应赔偿金。综上,原告认为该房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被告违背了双方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中第五章商品房质量和保修责任,第十四条商品房质量、第十五条保修责任等条款;根据房屋主体结构检测及房屋楼板施工质量检测结果,并结合《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原告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并承担检测费用及本案诉讼费。 被告首开公司辩称: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我公司建造的涉案房屋所属**已完成竣工验收,涉案房屋也通过了分户验收并完成了交付,涉案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之后原告也完成了装修。上述期间,原告从未提出过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涉案房屋顶板出现的裂缝问题系楼上住户即xxx房屋业主违规拆除隔离墙,在地面加装钢立柱、钢楼梯等不当装修行为所导致。原告的维修要求不在答辩人的保修范围之内,被告没有保修义务。而且被告基于国企的担当、保护原告居住环境安全以及不扩大矛盾的原则,已经与项目公司协商为涉案房屋出现的裂缝问题制定了专业的维修方案,并免费进行了维修,被告不应当再要求原告承担维修责任。原告关于“涉案房屋卫生间、厨房及门厅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撑。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涉案房屋并无质量问题,原告对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负有证明义务,应当由原告自费进行鉴定。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亦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8月27日,首开公司(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约定***自首开公司处购买位于通州区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后首开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交付案涉房屋。***收房后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称其于2019年6月发现房屋楼板出现裂缝并通知首开公司。2019年11月,首开公司组织施工单位对案涉房屋出现的裂缝问题进行了维修。2019年11月24日,***签署《维修完成单》,载明:“针对于家务xxx户业主报修问题,项目部找专业维修单位及精装修单位已全部完成维修工作,经业主、项目部共同检查,维修符合要求。”现***主张要求首开公司对案涉房屋厨房、卫生间、及玄关的楼板的全部裂缝及漏洞进行维修,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对案涉房屋楼板裂缝成因及加固前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及房屋损害原因进行鉴定。本院先后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二检测所有限公司对***的申请事项进行鉴定,上述公司均表示无法对委托事项进行鉴定。首开公司否认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向本院提交了案涉项目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案涉房屋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住户套内)》《收房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各项诉求均系基于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针对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首开公司已经提供了案涉项目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案涉房屋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住户套内)》《收房单》,显示房屋已通过竣工验收,房屋各项验收均为合格,***收房时亦未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收房后自行对房屋进行了装修,首开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楼上住户亦存在装修行为,***主张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现无法通过鉴定方式对案涉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认定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在无法认定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的各项诉讼请求均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0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