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4民初6590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3号京宝花园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僳超,男,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首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僳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华园小区28号楼8**3层301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事实和理由:原告***,1998年11月10日与北京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个人)合同书,购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华园小区28号楼8**3层301住房一套。房屋原值143585元。现起诉请求被告协助办理301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对该地块享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房屋登记及销售许可证。原被告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手续,但因原告个人原因,当时未办理成功。现因时间跨度久远,办证的材料及流程发生了变化,被告无法自行为原告办理该手续。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998年11月10日,***(乙方)与北京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系首开公司曾用名)签订《商品房购销(个人)合同书》,约定乙方出资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北京市昌平线回龙观镇龙华园小区28#楼8-301,购房建筑面积56.75平方米(以实际竣工交用建筑面积为准)。房屋总价143585元。合同签订后,***依约支付购房款,并占有使用301房屋。经查,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华园小区28号楼8**3层301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购销(个人)合同书》,原告依约交纳购房款,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办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华园小区28号楼8**3层301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案件受理费1586.00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