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防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绍防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02民初305号
原告:***,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垠,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绍防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若耶商务楼1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祥,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锦,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绍防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1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诉讼费162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