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防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标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绍防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4378号
原告:浙江标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栅庄桥村栅庄桥20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43864089。
法定代表人:**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绍防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若耶商务楼1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根。
原告浙江标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绍防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标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标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标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倪佳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