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防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绍防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执266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防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若耶商务楼1幢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2587727B。
法定代表人张国根。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防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03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绍防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6月0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绍防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0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694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绍防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03执26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王炳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