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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浙江绍防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621执1453号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绍防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全部款项已经得到清偿,被执行人浙江绍防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另缴纳案件执行费88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员 蔺 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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