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5043号
原告:天津市源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铁东北路天永道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科链家(北京)装饰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5号楼-4、10-707(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托管第764号)。
法定代表人:袁望。
被告:万科链家(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南街1号镇政府办公楼401室-292(****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源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万科链家(北京)装饰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万科链家(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源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源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