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4民初8569号
原告:天津市源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4号3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冠亚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怀仁里大楼1门101-1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源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冠亚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源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源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源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7元,减半收取计883.5元,由原告天津市源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