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粤0303执3193-3194号
***诉天津市源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3民初9711-9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了全部标的及案件执行费。
本院认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3民初9711-97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3民初9711-97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