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源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源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6366号
原告:天津市源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4号3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吴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骏超,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99号。
负责人:李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静,天津洲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源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源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0元。
审判员  王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