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瑞天成建设有限公司

沅江市同兴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中瑞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81执1495号
申请执行人:沅江市同兴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塞南湖村。
法定代表人:张卫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中瑞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涂振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沅江市同兴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中瑞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981民初9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沅江市同兴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中瑞天成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981执14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建华
审判员  刘泽华
审判员  周普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