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3民初7341号之二
原告山东鹏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鹏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10元、保全费570元,由山东鹏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忠
人民陪审员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李大涛
书 记 员 张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