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287号
申请执行人:***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耀昌路333号创智未来产业小镇3号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92642591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淄博经济开发区创业中心11号楼6楼6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DA4A62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6民初685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23年3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89923.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384259.00元,执行费5664.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389923.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宁 学
书 记 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