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285、286、2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思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四宝山街道**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E座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DTM5P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淄博伟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淄博科技工业园南支一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85912546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耀昌路333号创智未来产业小镇3号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92642591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淄博经济开发区创业中心11号楼6楼6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DA4A62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思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淄博伟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作出(2022)鲁0306民初675、676、685号民事调解书,其中,(2022)鲁0306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淄***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前返还原告山东思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款382500.00元、赔偿诉讼损失1759.00元,共计384259.00元;二、原告山东思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18.00元,由原告山东思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22)鲁0306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淄***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前返还原告淄博伟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房款270000.00元、赔偿诉讼损失1338.00元,共计271338.00元;二、原告淄博伟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75.00元,由原告淄博伟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022)鲁0306民初6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淄***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前返还原告***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房款382500.00元、赔偿诉讼损失1759.00元,共计384259.00元;二、原告***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18.00元,由原告***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调解书生效后,淄***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山东思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淄博伟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申请执行事项为:淄***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应返还山东思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款、诉讼损失合计38425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返还淄博伟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房款、诉讼损失合计27133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返还***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房款、诉讼损失合计38425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3月1日、3月2日、3月16日、3月24日、4月4日、4月20日、5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七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合计1202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划拨,并于2023年5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过付。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本案执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制作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受到信用惩戒的风险警示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制作并发出了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被执行人淄***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经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坐落于淄博经济开发区城北路以南、淄博力威金属制品厂以东土地一宗,本院于2023年4月4日依法对该土地采取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三年)。因该土地设有抵押权,地上有附着物,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3年5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思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淄博伟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将该案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执行措施实施情况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查询结果,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2020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思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442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淄博伟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3136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44420.00元。剩余款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费未缴纳。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调查及执行情况无意见,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孙 伟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宁 学
书 记 员 杨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