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322执保156号
申请人:淄博泰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爱国村崩星地5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CH6GB4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鹏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耀昌路333号创智未来产业小镇3号楼A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92642591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淄博泰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鹏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74792.58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4年1月19日作出了(2024)鲁0322民初433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鹏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74792.58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