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晋升建设有限公司

***、**有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执异14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双龙,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超,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被执行人):**有,女,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双龙,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超,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晋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朱文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洪,广东扬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中山市晋升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升公司)与***、**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有以其在晋升公司申请执行前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案听证过程中,晋升公司确认***、**有已履行义务,2021年8月5日,***、**有向本院撤回本案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有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瞿 兵
人民陪审员  卢超林
人民陪审员  李小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崔梦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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