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晋升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39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炽明、张子扬,均为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雪平,女,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广东晋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朱文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林雪平、广东晋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20民终148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林雪平应当在接收涉案房屋后向再审申请人付清工程款,在接收房屋后,按照实际欠付金额计算利息;再审申请人并未实际收取桩机保证金以及环境卫生保证金36760元,不应由再审申请人返还,应当由实际收取单位返还;晋升公司违法出借资质,且在多份工程文件上盖章,与林雪平、***之间签订了合同,应当认定其与林雪平、***成立挂靠关系,故晋升公司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工程存在的问题,双方都存在过错,鉴定费用应当平均分摊,不应由再审申请人全部承担。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和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主张工程款利息应否支持、****应否返还涉案保证金以及晋升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
关于****主张工程款利息应否支持的问题。本案的事实表明,虽然****与***就涉案工程款利息的支付标准进行了约定,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约定利息七厘的标准理解不一,对剩余工程款支付条件亦约定不明,故在双方均未举证证明涉案工程交付时间和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期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结合工程于2011年4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以该日作为剩余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没有明显不当。
关于晋升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经查,***、林雪平在原审诉讼中明确在本案中不向晋升公司主张权利,这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本案事实表明,晋升公司与***、林雪平不存在实际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关于晋升公司在本案中应对涉案工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与晋升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另寻途径解决。
关于鉴定费的问题以及涉案保证金等问题,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审理,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的认定,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没有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本案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对原审判决提出了异议,但其提出再审理由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其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综合全案,认可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问题的认定结论,对其申请再审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周小劲
审判员  洪望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 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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