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晋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10450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广东晋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天二路瑞天街乾仁巷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朱文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洪,广东扬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申请人:**有,女,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双龙,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超,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朱小军,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有诉广东晋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19)粤2072民初10450号民事裁定,于2月9日冻结了晋升公司名下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4405××××0148以及账号为4400××××3349内的存款(其中,尾号为0148的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2000000元,尾号为3349的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现晋升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朱小军名下房产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晋升公司以其公司基本账户资金被冻结,造成其公司无法正常参与工程的招投标,严重影响公司资金运转和经营,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和银行存款相比,房产的执行周期较长、变现难度较大,不利于执行,故本院对晋升公司的变更保全申请不予准许。鉴于本案已足额冻结晋升公司名下一个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为维护晋升公司的合法利益,应对晋升公司名下其余账户予以解除冻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广东晋升建设有限公司的变更保全申请;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晋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4400××××3349内银行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毅华
审判员  吴艺明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黎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