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31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5年7月27日,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双龙,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有,女,1955年3月23日,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双龙,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晋升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山市晋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顺兴南路祥兴街西巷****。
法定代表人:朱文友。
再审申请人***、**有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晋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20民终5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晋升公司单方提供的签证及方案图就认定涉案消防水池工程是竣工后增加的工程,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消防水池工程属于合同及图纸要求的施工内容,不属于增加工程,该部分工程款403206元无需额外支付。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以施工图为准,按图施工。***、**有提供给晋升公司的消防施工图明确设计了消防水池,由此可见,消防水池属于合同约定内容,而并非增加工程。2.二审法院认定监理人可对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根据***、**有与中山中建设计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监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可见,对相关合同变更是需要委托人授权的。中建监理公司关于增加消防水池工程的签证没有得到***、**有的书面授权或事后书面认可,所以该签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次,按照《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一条、《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范围是根据监理合同确定的,其权限来源于监理合同,法律并未赋予监理工程师代表委托人自行变更工程承包合同条款、签认增减工程量的职责;再次,工程签证需要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盖章才能生效。本案增加消防水池工程的签证没有业主方的签章,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中建监理公司实际是由晋升公司聘请并支付监理费,不具有中立性。工程变更时,监理既没有向申请人汇报,也没有征得申请人的同意。3.二审法院认定2013年出具的涉案工程总平面图并无该消防水池,该水池系2015年6月总平面图增加,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在2013年9月就已经有消防水池的设计图纸,在签订合同时已将全套图纸资料提供给晋升公司。消防水池的图纸最早的是2013年9月的消防水池方案图,其次是2014年3月的消防施工图。因晋升公司要求变更消防水池位置,一直拖到主体工程竣工后才施工。晋升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2015年6月的图纸除了出图时间外,其他内容与***、**有持有的2013年9月的方案图完全一致。该图纸仅仅是消防水池的方案图,不是施工图,没有经过***、**有审定,不能作为施工的依据,更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晋升公司在办理消防设计备案时,提供给消防部门备案的图纸中有设置消防水池,可以通过调取消防部门的备案资料证实。(二)二审法院认定雨棚及电动伸缩门系***于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购买,缺乏合同依据,该事实认定错误。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由晋升公司包工包料,且在施工图纸中明确要求需要安装雨棚及电动门,故该费用属于合同约定应当由晋升公司承担的费用,应从工程款中核减。(三)施工过程中,晋升公司不按合同及图纸施工,偷工减料,应当核减工程款200万元。(四)在二审过程中,中山市晋升建筑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1月29日将名称变更为“广东晋升建设有限公司”,二审判决书仍以中山市晋升建筑有限公司为主体作出判决存在错误。据此,晋升公司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晋升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法院驳回***、**有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针对***、**有的再审申请,分析如下:
关于涉案消防水池工程是否属于竣工后增加的工程问题。晋升公司与***、**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晋升公司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纸施工,因2013年出具的总平面图并无该消防水池,该水池系2015年6月总平面图所增加,且从涉案工程的验收记录来看,该水池系在主体工程验收合格、消防验收之前施工,故一、二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涉案消防水池工程属于增加的工程,并无不当。***、**有主张涉案消防水池工程属于合同约定工程,且中建监理公司关于增加消防水池工程的《施工现场签证单》未得到***、**有签名确认。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明确约定涉案消防水池工程内容;其次,《施工现场签证单》虽没有***、**有签字,但***与中建监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人可对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本案中,中建监理公司通过旁站监理记录表等形式进行监理,也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该公司在施工中形成的签证单,与设计总平面图反映的事实能相互印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涉案消防水池工程属于增加工程量的证据。虽然***、**有主张在2013年9月已有消防水池方案图并已将其提交给晋升公司,但***、**有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雨棚及电动伸缩门的费用承担问题。***、**有主张雨棚及电动伸缩门费用由晋升公司承担,应从工程款中扣减,虽合同约定涉案工程采用由晋升公司包工包料的方式,但雨棚及电动伸缩门系***、**有于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购买,且未经晋升公司确认,故一、二审据此认定不予扣减,并无不当。
关于应否扣减晋升公司工程款200万元问题。***、**有主张晋升公司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应扣减其工程款200万元,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有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山市晋升建筑有限公司名称变更问题。***、**有主张中山市晋升建筑有限公司将名称变更为广东晋升建设有限公司,二审判决仍以中山市晋升建筑有限公司为诉讼主体作出判决存在错误。经查,中山市晋升建筑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1月29日变更为广东晋升建设有限公司,二审法院未查明该事实确有不妥,但不构成本案再审的法定事由。
综上,***、**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陈 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建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