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德消防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瑞德消防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宇思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91财保158号
申请人:山东瑞德消防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1380751XD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友好,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宇思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环城路东10号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312748149L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瑞德消防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宇思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日照市五莲县土地一宗[产权证号:鲁(2019)五莲县不动产权第xxxxxx号]。保全价值600万元。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瑞德消防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宇思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日照市五莲县土地一宗[产权证号:鲁(2019)五莲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财产保全价值600万元。
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后其效力消灭。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瑞德消防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何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