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1民初748号
申请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城沿河路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5887965T。
法定代表人:商庆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日照市宇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五莲县解放路日百新百特购物中心负一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310333142T。
法定代表人:高淑香,经理。
被申请人:高淑香,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王利男,男,195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山东众强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石材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071335297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山东瑞德消防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1380731XG。
法定代表人:苏自成,经理。
被申请人:苏自成,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高淑香名下鲁L×××××号牌轿车一辆(保全标的额10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瑞德消防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鲁L×××××号牌轿车一辆(保全标的额10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高淑香名下座落于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白鹭湾海棠湿地二期第13幢1单元103室房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莲房注字第××号,保全标的额30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王利男名下座落于日照市海滨四路东天津路北131幢1单元30层(01)3008室房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201401002号,保全标的额20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座落于日照市海曲东路北北京路西兴业王府金座025幢01单元1303号房产(房权证号:日房权证市字第××号,保全标的额50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苏自成与案外人刘书彩共同所有的座落于日照市黄海一路南金港名都006幢02单元801号房产(房权证号:日房权证市字第××号,保全标的额30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苏必成名下座落于日照市开发区海滨三路15号005幢01单元203室房产(保全标的额300000元)。申请人以其提供的担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高淑香名下鲁L×××××号牌轿车一辆(保全标的额100000元);本次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被申请人山东瑞德消防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鲁L×××××号牌轿车一辆(保全标的额100000元);本次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高淑香名下座落于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莲房注字第××号,保全标的额300000元);本次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王利男名下座落于日照市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201401002号,保全标的额200000元);本次查封期限为三年;
五、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座落于日照市兴业王府金座025幢01单元1303号房产(房权证号:日房权证市字第××号,保全标的额500000元);本次查封期限为三年;
六、查封被申请人苏自成与案外人刘书彩共同所有的座落于日照市金港名都006幢02单元801号房产(房权证号:日房权证市字第××号,保全标的额300000元);本次查封期限为三年;
七、查封被申请人苏必成名下座落于日照市开发区产(保全标的额300000元);本次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升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淑梅
审 判 员 张志心
人民陪审员 褚会飞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超
书记员郑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