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91民初1721号
原告:***,女,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绪利,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伟,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瑞德消防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西岸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1380751XD。
法定代表人:苏自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兰兰,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雯,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瑞德消防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咏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秦子茜
书记员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