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德消防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瑞德消防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德消防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80751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圣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3067636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德消防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的(2017)日仲字第2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山东瑞德消防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
2018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山东瑞德消防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住所、办公地均在日照市岚山区”为由,请求将本案指定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执行的是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均在日照市岚山区,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瑞德消防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祥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