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维家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乾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珠海维家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1民初2605号
原告:河北乾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岔河集乡后狄村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0526908245。
法定代表人:李彦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炳伦,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维家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峰西路金鼎工业园21号一期厂房二层A区、三层。
法定代表人:严娟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乾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维家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珠海维家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乾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维家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河北乾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会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