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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重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403民初9094号 原告:珠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重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某某重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珠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重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珠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重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珠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某某重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某某重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57元,减半收取13529元,由原告珠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