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德多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信德多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金泽润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执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信德多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广源。
委托代理人:杨明号。
被执行人:广东金泽润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俪璇。
广东信德多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信德公司”)与广东金泽润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金泽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112民初7093号民事判决,金泽润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信德公司支付货款164470.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4470.26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5日起计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因金泽润公司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本院依据信德公司的申请及上述生效判决,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立案执行标的额为164470.2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泽润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及其他途径,调查了被执行人金泽润公司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工商、保险、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情况,除查明其名下别克牌K31(车牌号:粤AXXXXX)、途锐K32(车牌号:粤AXXXXX)(下称“涉案车辆”)机动车辆各一辆及交通银行账号尾数为7770的银行账户(下称“涉案账户”)内的存款余额1352.55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执行人员去往泽润公司的注册地址进行现场调查,泽润公司当日不在现场。
本院根据被执行人金泽润公司的财产情况,依法采取以下财产控制措施:在本案执行标的额164470.26元的范围内,依法冻结了金泽润公司的上述涉案账户、轮候冻结其他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并扣划上述存款余额1352.55元。其他银行账户内均无可扣划余额,本院暂无法进行扣划;依法查封了上述涉案车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2月21日起,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有效期内不予办理车辆转让、年审、抵押等权属变更、转移手续。因本院暂未实际扣押涉案车辆,不能进行拍卖变价处置。
被执行人金泽润公司在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拒不报告其财产情况,拒不到庭接受调查,有规避执行的行为,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伍俪璇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将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财产结果,未能提出新的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112执1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桂模
审判员  李治忠
审判员  胡琳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樱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