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德多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一觉悟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民辖终40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一觉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创意大厦B2区第十层1001、1002、1003单元。
法定代表人:伍俪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晖,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鳌头镇人民路308号大院1-4号。
法定代表人:谢秀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明,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信德多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南较西路锦江花园南区A幢201房。
法定代表人:张广源。
上诉人广东一觉悟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4民初23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一觉悟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为无效条款。本案合同是由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约定了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为:“由卖方所在地司法部门解决。”该条款明显增加了上诉人一方维护自己权益的难度,对上诉人不公平。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该在签订合同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上诉人注意该不平等条款,如字体加粗、加大或者颜色相异等,然而本案合同中该不平等条款只是混杂在各类条款当中,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二、从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为法人,住所地在本市萝岗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故本案应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原审被告分别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第八条均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卖方所在地司法部门解决。”该约定管辖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上述合同中卖方为被上诉人,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锦霞
审 判 员  肖逸思
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侃
林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