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哲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哲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民初21号之一
原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经济开发区远大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5245477。
法定代表人:刘德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杭州哲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88号立元大厦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0421842XT。
法定代表人:沈新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敏祥,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泓作,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78692M。
法定代表人:刘冠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哲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曲阜远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蕾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董静
书 记 员 张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