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403民初5909号
原告: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二期14栋703-704。
法定代表人:金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力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淮舜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916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力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4元,依法减半收取1037元,由原告深圳市泰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