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济南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济南慧达医疗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03执5139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住济南市市中区杆南东街31号。
被执行人:济南慧达医疗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588945-2,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杆南东街3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济南慧达医疗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03民初7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原告济南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与被告济南慧达医疗电子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9月3日解除;被告济南慧达医疗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的租金55375.01元(按照每年15000元计算)及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实际腾空房屋之日止,按照每年15000元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三、被告济南慧达医疗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四、被告济南慧达医疗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支付滞纳金3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外,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于2020年4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