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3民初2264号
原告: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化,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旭俊,济南高新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市城镇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杆南东街31号。
法定代表人:吕东,经理。
被告:济南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杆南东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征,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光娜,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将军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晓刚,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建集团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城镇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城建公司)、济南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济南村建中心)、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城建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枣建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化、韩旭俊,被告济南城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东,被告济南村建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被告济南城建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晓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枣建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济南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307045.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06年12月14日起以307045.9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济南村建中心、济南城建集团对济南城建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1998年3月8日,枣建集团公司与济南城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金山花园小区1-B#楼、2-B#楼。工程完工后双方多次对账,于2006年12月4日在济南村建中心的组织协调下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截止到2006年12月11日尚欠款445945.97元,之后陆续还款138900元。2013年5月13日,济南城建公司确认,截止到2010年11月12日净欠款307045.97元,并于同日由济南城建公司向枣建集团公司出具欠款证明一份。济南城建公司是由济南村建中心出资设立,经查询其投入的注册资金未到位。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济政字[2017]31号文件,济南城建公司已整建制合并至济南城建集团,并于2017年6月签署交接书。枣建集团公司曾多次派人前往济南城建公司和济南村建中心(两公司合属办公)催要欠款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枣建集团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济南城建公司辩称,这是一笔工程欠款,后期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没有偿还能力。
济南村建中心辩称,一、枣建集团公司的原告主体不适格。枣庄建筑工程工程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存在,枣建集团公司不能证明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其起诉应予以驳回。二、济南村建中心为济南城建公司股东时,已足额出资到位,不应承担注册资金出资不到位责任。济南城建公司于1993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480万元,后分别于2001年1月和4月进行两次增资,增资后注册资本为1050万元。山东天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鲁泽会综验字(2001)9号和鲁泽会综验字(2001)17号《验资报告》以及鲁泽会审字[2000]第130号《审计报告》均可证明济南村建中心注册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三、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整合调整市级投融资平台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济政字[2017]31号)要求,济南城建公司已整建制整合至济南城建集团;2017年6月,济南村建中心与济南城建集团签订交接书,并办理完毕交接手续。至此,济南村建中心与济南城建公司已完全剥离,其债权债务与济南村建中心无关。综上,枣建集团公司的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济南村建中心注册资金出资已到位,且与济南城建公司已完全剥离,枣建集团公司对济南村建中心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济南城建集团辩称,枣建集团公司所诉的工程款与济南城建集团无关,应依法驳回对济南城建集团的诉讼请求。首先,枣建集团公司要求济南城建集团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是济南市人民政府济政字[2017]31号文,即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合调整市级投融资平台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该份文件设立的目的是组建投融资平台,并非是单纯的企业间的合并或吸收。上述文件第四条对实施步骤也作出规定,即首先进行平台组建注册,在2017年6月10日前,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健全各平台法人治理结构,指导各平台依法拟定公司章程,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或相关变更手续。2017年6月15日前对纳入整合调整范围的市属国有企业,由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与原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同时分类移交到相应功能平台,相关人、财、物等由平台管理,六大投融资平台按整合方案开始运转。2017年9月30日前,各平台对整合的企业进行必要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核实清理资产及业务相关情况,对不符合本平台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的企业资产进行剥离,由市国资委合并同类项,调整划转到相应功能平台。而通过济南城建公司企业登记信息显示,济南城建公司对第一步的平台组建注册也没有实施,因此,虽有此文件,但不能以此成为济南城建集团承担责任的依据。其次,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二)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三)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四)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五)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六)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七)纠纷的解决方式;(八)协议生效条件;(九)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济南城建集团与济南城建公司之间并未达成划转协议,因此并无实际划转之实。再次,由于济南城建公司账目丢失,导致济南城建公司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不明确,这也是济南城建公司未与济南城建集团整合的主要原因。综上所述,济南城建集团既不是济南城建公司债务的直接承担者,也不是担保者,枣建集团公司也不应以政府文件确定的投融资平台就要求济南城建集团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枣建集团公司对济南城建集团的诉讼请求,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济南城建集团的合法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8年3月8日,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承包方)与济南城建公司(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金山花园小区1-B#、2-B#楼;工程地点位于济南市建设路82号;工程内容为1-B#、2-B#楼砖混结构,面积7435.02平方米;承包范围为土建、水电暖安装、装饰及室外配套项目;开工日期为1998年3月8日;竣工日期为1998年10月10日,总工期217天;合同价款为按丙级三类取费,工程预算值约5715432.07元;工程款付款方式为以工程总值和形象进度为依据拨款:一、土建工程:主体完后预付主体产值70%的进度款,主体验收10日内结清;装饰工程按装饰工程月形象进度产值的70%拨款,每月结算一次;二、水电工程:按水电安装工程月形象进度产值的70%拨款;三、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工程款达到工程预算总值的85%,其余待工程结算报告批准后15日内结清,扣5%做保修金,至保修期满余额15日内一次性结清。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刘皓的个人印章,济南城建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并由吕东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名。
2006年12月14日,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甲方)与济南城建公司(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乙方拖欠甲方的工程款经双方2006年12月11日对账核实数额为445945.97元,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与2006年12月12日上午在济南村建中心双方负责人座谈协商,签订还款协议如下:一、甲方于2007年1月30日前暂还2万元(春节前视资金情况酌情解决);二、余款自2007年4月1日开始每季度归还5.4万元,截至2008年12月31日前结清全部欠款;三、乙方及时提供正式收款收据(严禁出现白条),欠款结清前提供正式发票。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在合同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由张兆化作为公司代表人签名,济南城建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并由李厚臣作为公司代表人签名。
2013年5月13日,济南城建公司出具《欠款证明》一份,内容为:依据2006年12月14日还款协议书,济南城建公司欠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承包人张兆化工程款445945.97元,经努力陆续还款138900元;经双方再次对账,截至2010年11月12日,净欠款307045.97元。济南城建公司在欠款单位处加盖财务专用章。同日,李厚臣签署“情况属实”并签名。2015年11月2日,李厚臣在上述欠款证明上再次签署“情况属实”并签名。
2019年1月30日,济南城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东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枣庄建筑工程公司济南分公司承包人张兆化于2019年1月30日来济南城建公司催要工程款,我公司经济困难,无力偿还。
另查明,2001年1月11日,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变更名称为山东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1年6月9日,山东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7月3日,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再查明,济南城建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日期为1993年1月1日,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济南村建中心,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但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于2018年7月27日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济南城建公司申请成立时的验资申请报告表中载明注册资金分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两部分,其中流动资金380万元,固定资产100万元,并载明“以上货币资金及固定资产经逐项验证,共计人民币480万元。验资人处加盖了验资机构的公章及验资人个人印章。济南城建公司2000年9月15日的审计报告以及2001年1月份、4月份的两次增加出资的验资报告均载明济南城建公司实收资本均已到位。2017年6月7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济政字[2017]31号《关于印发整合调整市级投融资平台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整合调整市级投融资平台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该方案载明的工作原则为:(一)分类整合,优化配置。结合企业功能属性,整合组建六大投融资平台,将市直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按性质和主营业务予以分类,本着产业相关、业务协同、优势互补的原则,整建制整合配置到相应功能平台。(二)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对实施整合的企业,在理顺管理关系的基础上,由新组建的六大投融资平台将不属于本平台功能定位及发展方向的企业资产进行剥离,并由市国资委统筹把关,合并同类项,注入或整合到相应功能平台……(三)依法合规,防控风险。坚持公开透明,严肃财经纪律和工作纪律,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依法维护各相关方合法权益。原有企业法人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存续,切实防范金融、债务等风险,稳定干部职工队伍,保障整合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述方案,包括济南城建公司在内的35户企业被整合为城市建设集团这一平台,具体名称为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即济南城建集团,注册资本450亿元,为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滨河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政公用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审计后净资产值。上述方案实施步骤分为:(一)平台组建注册(6月10日前)……(二)平台整合运转(6月15日前)。对纳入整合调整范围的市属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与原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同时分类移交到相应功能平台,相关人、财、物等由平台管理,六大投融资平台按整合方案开始运转。(三)资产调整划转(9月30日前)。各平台对整合的企业进行必要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核实理清资产及业务相关情况,对不符合本平台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的企业资产进行剥离,由市国资委合并同类项,调整划转到相应功能平台。2017年6月,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移交单位)、济南城建集团(接收单位)、济南城建公司(移交企业)、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订《交接书》,交接内容如下:一、企业基本情况表;二、企业领导人员花名册及档案;三、对企业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或责任书、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等相关资料;四、企业党组织、共青团、工会等组织设置情况说明;五、其他。
本院认为,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未依法进行登记,其应属于枣庄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下属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综合济南城建公司的陈述及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催要工程款的过程,涉案施工合同的主体为济南城建公司与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而涉案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几经变更名称后为枣建集团公司,其因涉案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枣建集团公司享有、承担,故枣建集团公司系本案适格原告,济南村建中心关于枣建集团公司的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济南城建公司未按照双方间的还款协议约定结清工程欠款,故枣建集团公司关于济南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07045.97元的诉讼请求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涉案施工合同虽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但双方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的履行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形成了涉案还款协议,济南城建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应按照该还款协议确定。根据上述还款协议,济南城建公司在2007年7月1日前应结清欠付工程款合计128000元,在2007年10月1日前应结清欠付工程款合计182000元,而根据济南城建公司的出具的欠款证明,济南城建公司在签订还款协议后仅结清欠付工程款138900元,故济南城建公司在2007年10月1日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还款协议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又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济南城建公司承担的欠付工程款利息为均以307045.97元为基数、自2007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根据济南城建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其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济南城建公司系独立企业法人,且在注册成立时注册资金已到位,故枣建集团公司关于济南村建中心注册资金不到位、应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整合调整市级投融资平台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济政字[2017]31号),济南城建公司整建制整合至济南城建集团,但并未改变济南城建公司的独立企业法人地位,枣建集团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济南城建集团承继济南城建公司的债权债务,故枣建集团公司关于济南城建集团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市城镇建设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7045.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7045.97元为基数,自2007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计2950元,由被告济南市城镇建设开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栾桂秀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桂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