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城镇建设开发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7700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民终77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刘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化,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旭俊,济南高新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城镇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吕东,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长征,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超,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晓刚,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建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城镇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城建公司)、济南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济南村建中心)、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城建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3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枣建集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查明事实,依法予以改判,判令济南村建中心对济南城建公司应付枣建集团公司工程款307045.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在其投资不到的位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98年3月8日枣建集团公司与济南城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金山花园小区1-B#楼,2-B#楼,工程完工以后双方经多次对账,于2006年12月14日在济南村建中心的组织协调下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截止到2006年12月11日尚欠款445945.97元,之后陆续还款138900元。2013年5月13日济南城建公司确认,截止到2010年11月12日净欠款307045.97元,并于同日由济南城建公司向枣建集团公司出据欠款证明一份。经查询,济南城建公司是由济南村建中心出资设立,查询其投入的注册资金未到位。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济政字【2017】31号文件,济南城建公司已整建制合并至济南城建集团,并于2017年6月签暑交接书。枣建集团公司曾多次派人前往济南城建公司和济南村建中心处(二者合属办公)催要欠款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枣建集团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涉案施工合同、欠款事实部分及判决书第一项无异议。但该判决书中认定“根据济南城建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济南城建公司系独立企业法人,且在注册成立时注册资金已到位,故枣建集团公司关于济南市村镇建设中心注册资金不到位、应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系认定事实错误。庭审中,枣建集团公司提供的证据五证明,济南城建公司于1993年1月由济南村建中心申请开办,初始登记验资报告显示,济南村建中心出资48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380万元(没有银行进账单,验资报告中标示附出欠证明),固定资产100万元(房产作价60万、桑塔那轿车一辆、广州标志轿车一辆、打印机一台、办公桌15张)。但房产作价60万没有房产明细,以及产权过户到济南城建公司名下的房产权属证明。故济南村建中心应当在其所欠济南城建公司注册资金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对其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济南城建公司注册成立时注册资金已到位,系认定事实错误,应当预以纠正。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判令济南村建中心对济南城建公司应付枣建集团公司工程款307045.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补充上诉意见:公司开办章程第十四条规定,税后利润分配形式为税后利润5%上交主管部门,济南城建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为济南村建中心,而本案中济南村建中心收取了济南城建公司5%的利润,获得了企业利益,对其开办单位济南城建公司所负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济南城建公司未作答辩。
济南村建中心辩称,一、枣建集团公司的上诉主体不适格,应驳回枣建集团公司的起诉。1.根据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3民初10702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2013年5月13日,济南城建公司出具欠款证明一份,内容为依据2006年12月14日还款协议书,济南城建公司欠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承包人张兆化工程款445945.97元,已还款138900元;经双方再次对账,截至2010年11月12日,净欠款307045.97元;济南城建公司在欠款单位处加盖财务专用章。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01年3月29日成立,后于2002年3月25日变更名称为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名称变更登记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2.1998年3月8日,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济南城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枣建集团公司在一审庭审时陈述的事实,枣建集团公司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以及张兆化在(2019)鲁0103民初4912号案中作为证据提交的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分别于2008年12月31日和2018年8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合同签订时,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未依法设立,未注册,也未办理营业执照,更没有办理公章备案。案涉合同系案外人张兆化以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名义与济南城建公司签订的。3.枣建集团公司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二《还款协议书》,因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02年3月25日变更名称为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此时如果枣建集团公司授权其分公司催要工程款,应以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名义,但该《还款协议书》中加盖的公章仍是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故该份证据证实:2006年12月14日,案外人张兆化以在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变更名称后,仍然以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名义继续实施民事行为。4.《欠款说明》证实:2013年5月13日,济南城建公司认可欠付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的承包人张兆化工程款。5.枣建集团公司提交的证据四《证明》,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承包人张兆化于2019年1月30日来济南城建公司催要工程款,证实:1998年3月8日,案外人张兆化以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名义与济南城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6.案外人张兆化在(2019)鲁0103民初4912号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枣建集团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三、四、八以及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3民初10702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案的案件事实为1998年3月8日,张兆化以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名义与济南城建公司签订了涉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行为人为当事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诉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与本案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故本案应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二、济南城建公司已整建制整合至济南城建集团,济南城建公司与济南村建中心已完全剥离。济南城建公司整建制整合至济南城建集团是响应政府文件要求,《交接书》签订后,济南城建公司所有的人、财、物已均由济南城建集团负责。工商登记信息暂未变更并不是济南村建中心原因导致。目前,济南市有100多家企业存在同样的情况。如果仅仅因为工商登记暂未变更即认为济南城建公司未与济南村建中心未剥离,这也与济南市政府颁布的济政字[2017]31号等文件精神相违背。三、一审法院认定济南村建中心注册资金已到位部分的事实清楚。在验资申请报告表中明确载明:(1)以上货币资金及固定资产业经逐项验证,共计人民币肆佰捌拾万元,特此证明。(2)说明,1.本表“申请验资内容栏”由企业填写,“实际验证结果栏”由验资银行填写。共同证实我方注册资金已到位的事实。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施工合同的主体为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济南城建公司的事实错误,案涉合同签订时,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并未成立,案涉合同系案外人张兆化以自己的名义与济南城建公司签订的,枣建集团公司在一审中,未提供证据证实枣建集团公司与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有关联性,枣建集团公司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作为本案上诉人主体不适格。请求查明案件事实,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枣建集团公司的起诉。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表述与枣建集团公司主张的案件事实无关,我国法律从未有股东获得利润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济南城建集团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枣建集团公司在上诉状中并未要求济南城建集团承担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表述与枣建集团公司主张的案件事实无关,我国法律从未有股东获得利润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枣建集团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济南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307045.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06年12月14日起以307045.9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济南村建中心、济南城建集团对济南城建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8年3月8日,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承包方)与济南城建公司(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金山花园小区1-B#、2-B#楼;工程地点位于济南市建设路82号;工程内容为1-B#、2-B#楼砖混结构,面积7435.02平方米;承包范围为土建、水电暖安装、装饰及室外配套项目;开工日期为1998年3月8日;竣工日期为1998年10月10日,总工期217天;合同价款为按丙级三类取费,工程预算值约5715432.07元;工程款付款方式为以工程总值和形象进度为依据拨款:一、土建工程:主体完后预付主体产值70%的进度款,主体验收10日内结清;装饰工程按装饰工程月形象进度产值的70%拨款,每月结算一次;二、水电工程:按水电安装工程月形象进度产值的70%拨款;三、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工程款达到工程预算总值的85%,其余待工程结算报告批准后15日内结清,扣5%做保修金,至保修期满余额15日内一次性结清。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刘皓的个人印章,济南城建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并由吕东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名。
2006年12月14日,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甲方)与济南城建公司(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乙方拖欠甲方的工程款经双方2006年12月11日对账核实数额为445945.97元,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与2006年12月12日上午在济南村建中心双方负责人座谈协商,签订还款协议如下:一、甲方于2007年1月30日前暂还2万元(春节前视资金情况酌情解决);二、余款自2007年4月1日开始每季度归还5.4万元,截至2008年12月31日前结清全部欠款;三、乙方及时提供正式收款收据(严禁出现白条),欠款结清前提供正式发票。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在合同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由张兆化作为公司代表人签名,济南城建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并由李厚臣作为公司代表人签名。
2013年5月13日,济南城建公司出具《欠款证明》一份,内容为:依据2006年12月14日还款协议书,济南城建公司欠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承包人张兆化工程款445945.97元,经努力陆续还款138900元;经双方再次对账,截至2010年11月12日,净欠款307045.97元。济南城建公司在欠款单位处加盖财务专用章。同日,李厚臣签署“情况属实”并签名。2015年11月2日,李厚臣在上述欠款证明上再次签署“情况属实”并签名。
2019年1月30日,济南城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东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枣庄建筑工程公司济南分公司承包人张兆化于2019年1月30日来济南城建公司催要工程款,我公司经济困难,无力偿还。
另查明,2001年1月11日,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变更名称为山东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1年6月9日,山东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7月3日,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再查明,济南城建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日期为1993年1月1日,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济南村建中心,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但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于2018年7月27日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济南城建公司申请成立时的验资申请报告表中载明注册资金分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两部分,其中流动资金380万元,固定资产100万元,并载明“以上货币资金及固定资产经逐项验证,共计人民币480万元。验资人处加盖了验资机构的公章及验资人个人印章。济南城建公司2000年9月15日的审计报告以及2001年1月份、4月份的两次增加出资的验资报告均载明济南城建公司实收资本均已到位。2017年6月7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济政字[2017]31号《关于印发整合调整市级投融资平台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整合调整市级投融资平台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该方案载明的工作原则为:(一)分类整合,优化配置。结合企业功能属性,整合组建六大投融资平台,将市直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按性质和主营业务予以分类,本着产业相关、业务协同、优势互补的原则,整建制整合配置到相应功能平台。(二)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对实施整合的企业,在理顺管理关系的基础上,由新组建的六大投融资平台将不属于本平台功能定位及发展方向的企业资产进行剥离,并由市国资委统筹把关,合并同类项,注入或整合到相应功能平台……(三)依法合规,防控风险。坚持公开透明,严肃财经纪律和工作纪律,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依法维护各相关方合法权益。原有企业法人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存续,切实防范金融、债务等风险,稳定干部职工队伍,保障整合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述方案,包括济南城建公司在内的35户企业被整合为城市建设集团这一平台,具体名称为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即济南城建集团,注册资本450亿元,为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滨河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政公用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审计后净资产值。上述方案实施步骤分为:(一)平台组建注册(6月10日前)……(二)平台整合运转(6月15日前)。对纳入整合调整范围的市属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与原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同时分类移交到相应功能平台,相关人、财、物等由平台管理,六大投融资平台按整合方案开始运转。(三)资产调整划转(9月30日前)。各平台对整合的企业进行必要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核实理清资产及业务相关情况,对不符合本平台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的企业资产进行剥离,由市国资委合并同类项,调整划转到相应功能平台。2017年6月,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移交单位)、济南城建集团(接收单位)、济南城建公司(移交企业)、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订《交接书》,交接内容如下:一、企业基本情况表;二、企业领导人员花名册及档案;三、对企业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或责任书、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等相关资料;四、企业党组织、共青团、工会等组织设置情况说明;五、其他。
一审法院认为,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未依法进行登记,其应属于枣庄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下属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综合济南城建公司的陈述及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催要工程款的过程,涉案施工合同的主体为济南城建公司与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而涉案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几经变更名称后为枣建集团公司,其因涉案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枣建集团公司享有、承担,故枣建集团公司系本案适格原告,济南村建中心关于枣建集团公司的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济南城建公司未按照双方间的还款协议约定结清工程欠款,故枣建集团公司关于济南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07045.97元的诉讼请求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涉案施工合同虽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但双方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的履行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形成了涉案还款协议,济南城建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应按照该还款协议确定。根据上述还款协议,济南城建公司在2007年7月1日前应结清欠付工程款合计128000元,在2007年10月1日前应结清欠付工程款合计182000元,而根据济南城建公司的出具的欠款证明,济南城建公司在签订还款协议后仅结清欠付工程款138900元,故济南城建公司在2007年10月1日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还款协议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又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济南城建公司承担的欠付工程款利息为均以307045.97元为基数、自2007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根据济南城建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其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济南城建公司系独立企业法人,且在注册成立时注册资金已到位,故枣建集团公司关于济南村建中心注册资金不到位、应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整合调整市级投融资平台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济政字[2017]31号),济南城建公司整建制整合至济南城建集团,但并未改变济南城建公司的独立企业法人地位,枣建集团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济南城建集团承继济南城建公司的债权债务,故枣建集团公司关于济南城建集团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责任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一、被告济南市城镇建设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7045.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7045.97元为基数,自2007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计2950元,由被告济南市城镇建设开发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济南村建中心在二审中提交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3民初10702号民事裁定书网络打印件一份,裁定书载明的事实为:2013年5月13日,济南城建公司出具欠款证明一份,内容为依据2006年12月14日还款协议书,济南城建公司欠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承包人张兆化工程款445945.97元,已还款138900元;经双方再次对账,截至2010年11月12日,净欠款307045.97元;济南城建公司在欠款单位处加盖财务专用章。拟证明1.案涉施工合同的主体为案外人张兆化与济南城建公司。2.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01年3月29日成立,后于2002年3月25日变更名称为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名称变更登记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根据该裁定书查明的案件事实,即使城镇开发公司存在未付工程款项,该款项的债权人也应当是张兆化个人,而与本案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
枣建集团公司对该证据质证称,对该打印件的真实性不发表意见,本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为济南城建公司即发包方,与枣庄市建设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即承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当时济南城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东的签字与枣庄市建设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刘浩的签章。本案一审法院(2020)鲁0103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的诉讼主体予以确认,认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济南城建公司未作质证。济南城建集团对该证据质证称,对该证据没有异议。
以上事实由济南村建中心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及二审调查笔录等在案为凭。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枣建集团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原告;二、济南村建中心是否对涉案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焦点一,枣建集团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在与济南城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并未依法进行登记,其应属于枣庄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下属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综合济南城建公司的陈述及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催要工程款的过程,涉案施工合同的主体为济南城建公司与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几经变更名称后为枣建集团公司,其因涉案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枣建集团公司享有、承担,枣建集团公司与济南城建公司具有利害关系,且本案被告明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故枣建集团公司系本案适格原告,济南村建中心关于枣建集团公司的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二,济南村建中心是否对涉案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济南城建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其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可知,济南城建公司系独立企业法人,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其在注册成立时已进行了合法的验资。在加盖有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管理专用章、验资单位、审计单位印章的验资申请报告表中,已明确列明流动资金部分及固定资产部分的数额,且注明“以上货币资金及固定资产业经逐项验证,共计人民币肆佰捌拾万元,特此说明。”能够证实注册资金已到位。结合验资申请报告表中对“资”的书写方式看,枣建集团公司主张的“附出欠证明”应为“附出资证明”,故枣建集团公司关于济南村建中心注册资金不到位、应对涉案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济南城建公司组织章程中虽然作出对税后利润5%上交主管部门的约定,但济南城建公司系独立法人且独立经营核算,枣建集团公司以此为由要求济南村建中心对济南城建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枣建集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上诉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闫振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金鹏
书 记 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