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3民初10702号
原告: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
法定代表人:秦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化,男,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旭俊,济南高新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晓刚,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义,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市城镇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杆南东街31号。
法定代表人:吕东,经理。
被告:济南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杆南东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征,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光娜,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超,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济南市城镇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济南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村建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07045.97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1998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城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金山花园小区,工程完工后多次对账,2010年11月12日双方确认被告拖欠工程款本金307045.97元。被告村建中心是被告城建公司的开办单位,注册资金不到位。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2017]31号文,被告城建公司已整建合并至被告城建集团。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1998年3月8日,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城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金山花园小区1-B号及2-B号;工程地点位于济南市建设路82号;承包范围为土建、水电暖安装、装饰及室外配套项目;签订日期即为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为1998年10月10日,总工期217天;预算价款5715432.07元;工程款付款方式为以工程总值和形象进度为依据拨款;该合同对土建工程、水建工程及工程验收合格后款项支付进度及比例进行约定。2013年5月13日,城建公司出具欠款证明一份,内容为依据2006年12月14日还款协议书,城建公司欠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承包人张兆化工程款445945.97元,已还款138900元;经双方再次对账,截至2010年11月12日,净欠款307045.97元;城建公司在欠款单位处加盖财务专用章。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山东枣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01年3月29日申请设立,后于2002年3月25日申请变更名称为山东枣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名称变更登记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与涉案合同的承包方枣庄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济南分公司之间的关联性,故原告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佩瑶
人民陪审员 徐继东
人民陪审员 查 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