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济南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财保1030号
申请人:济南市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杆南东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征,主任。
被申请人:***,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晟远幼儿园,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杆南东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6万元(账号一4100625318910218,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路支行;账号二:6217682500378220,开户行:中信银行济南市中支行;账号三:621790600000110231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山大路支行;账号四:6214865417910218,开户行:招商银行济南分行经十路支行),申请人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金额46万元,并提供了担保书、保单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6万元(账号一4100625318910218,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十路支行;账号二:6217682500378220,开户行:中信银行济南市中支行;账号三:621790600000110231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山大路支行;账号四:6214865417910218,开户行:招商银行济南分行经十路支行)。
以上保全措施的总价值以46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绪康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宫尧尧